[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12月26日发布的决定,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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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12月26日发布的决定,微信和微博聊天记录可以正式用作未来诉讼的证据。根据该决定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
网页、博客和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电子文件;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曾经有过微信和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来判断的案例。该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正式确认微信和微博聊天记录在司法解释中的证据地位。第50
包括哪些法律证据?证据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条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所有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面证据;
(三)证人证言;
(四)受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说明;
(6)评估意见;
(七)勘验、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证据在用作判决案件的依据之前必须经过核实。
1。客观证据是客观事实材料。这不可能是主观推理。调查人员不能根据调查人员的主观判断要求证人、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出陈述。我们不能对嫌疑人、被告和证人的陈述进行歪曲和片面的记录。我们不仅收集和出示被告有罪的证据,而且也不出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和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从推理中得出的结论不能用作证据。
2。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定罪和判刑无关的事实不是证据。
3。合法性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一方提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另一方的交叉质证,才具有合法性。未经核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也就是说,它肯定是《刑事诉讼法》引用的八种证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