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格的母亲起诉刘欣生命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蒋戈的母亲起诉刘欣]4月13日,蒋秋莲(蒋戈的母亲)得知她已收到法院传票,法院定于今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夏庄法院开庭审理。 江格的母亲姜秋莲以生命权纠纷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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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戈的母亲起诉刘欣]4月13日,蒋秋莲(蒋戈的母亲)得知她已收到法院传票,法院定于今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夏庄法院开庭审理。
江格的母亲姜秋莲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对刘欣提起诉讼。2019年10月28日,该案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成功立案,并于今年3月底以公告方式将起诉状和传票送达刘欣。
蒋秋莲13日告诉记者,她已收到法院传票,法院定于今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城阳区法院夏庄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两年多的准备,当我收到传票时,仍然无法平静下来。江秋莲说:“我希望我能和她(刘欣)一起去法院。我不认为她会放弃任何自己权利的机会,应该能够出庭或有律师在场。”
据公开报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就读于东京法律与行政大学的中国学生蒋戈在日本东京中野区的一所公寓被其好友刘欣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欣成了这个案子的关键人物。
2017年12月20日15时,江戈因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在东京地方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姜秋莲认为,刘欣对女儿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8年10月15日晚,姜秋莲宣布将对刘欣提起诉讼。
从法院传票可以看出,诉讼原因是对生命权的争议。生命权争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进行赔偿?
生命权争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式。生命的丧失是侵犯生命权的结果。《宪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1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侵害被侵害人人身权益而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
如何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进行赔偿?
1.损害赔偿不能完全恢复生命损失。
在因侵犯生命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主体丧失其资格,不能要求对生命本身的损害赔偿。相反,具有无限价值的东西变得没有任何补偿价值。总之,生命的价值不能等同于对转化为金钱的损害赔偿。将生命价值简化为损害本身被贴现后的生命价值,其规范重点只能是弥补相关费用的支出和未来可用福利的损失,而不是恢复生命:由于死亡费用的支出可能远低于残疾,这在表面上造成了法律责任的失衡。抛开刑法和其他公法的责任,对造成死亡的罪犯的惩罚要比“仅仅”造成严重伤害好得多。
在未来可获得的福利损失的水平上,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将生活简化为一个经济单位,而不是一个具有道德目的和追求生活享受的人,从而大大降低了可能的生活质量。例如,法律不考虑死者丧失生活享受福利,也不考虑死者未来可能存在的各种生活机会的丧失。总之,法律不能在生命价值和财产价值之间建立一个等式,生命损害不能用等值来补偿,而只能用更接近生命的价值来补偿。
2.生命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客观化是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贬低。
根据全额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应根据主观标准计算。然而,t的主观价值
然而,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有一种倾向是用客观标准来概括和抽象生命损害赔偿。然而,一般和抽象的补偿给人以定价人生的错误印象,并逐渐远离生命的无价性。此外,根据客观标准确定对生命损害的赔偿必须以死者的身份和地位为基础,这导致了“生活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现象,这必然会歧视经济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家庭主妇、儿童和农民)。
然后与社会道德和伦理发生冲突。
3.针对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第三方。
这决定了确定生命权负面价值的机制的间接性和不完整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对生命本身的赔偿,即使是承认生命本身可以成为损害赔偿的对象的国家(例如葡萄牙)
事实上,赔偿也是以生命赔偿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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